「營辦處所作收受賭注用途罪」及「收受賭注罪」
「營辦處所作收受賭注用途罪」及「收受賭注罪」是香港《賭博條例》(第148章)中的嚴重罪行,兩者通常用於打擊非法外圍賭博或地下賭場:
收受賭注罪:指以業務形式招攬、收取、商議或結清賭注(無論是實體或是透過互聯網等通訊媒介)。
營辦處所作收受賭注用途罪:指允許、安排或控制任何處所(例如住宅、工廈單位、辦公室),作為收受賭注或經營非法賭博的基地。
相關罰則
根據法例,任何人干犯以上兩項罪行,最高刑罰均為罰款 500萬港元 及監禁 7年。
您可以參考香港法律雙語資訊系統的 第148章《賭博條例》 查閱完整條文。
這些罪行在司法實務中的定罪門檻與證據要求是什麼?您是否需要參考關於「網上非法賭博」在條例中的界定方式?是否需要了解賭客與莊家的刑責差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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